在涉及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借款时已注明还款日期,则从该还款日期起计算借据的有效期。
在此期限内,借款人如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索,此举合情、合法且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若超过此期限仍未催促借款人偿还借款,且借款人否认该项借款,那么法律将不再提供保护。
但此时,出借人仍然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
诉讼。
其次,若借款时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其一,若曾有过催还行为;
其二,若从未进行过催还。
对于前者,所谓的催还行为是指,是否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出借人曾向借款人明确表示过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意愿及采取过相应的行动,例如电话录音、书面催告或电子邮件等。
只要在催还过程中出现过此类行为,那么借据的有效期便应从催还当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而对于后者,即从未进行过催还行为的情况,由于借据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且也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催还,因此通常会以借款之日的次日作为起始点,有效期最长可达20年。
需要注意的是,若双方当事人约定同一
债务分期履行,则
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