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
劳动者为他人工作之例中,并非每种情况皆符合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部分情形下可能表现为
劳务关系。
然而,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相去甚远,二者法律地位悬殊。
在劳务关系范畴内,并未受到相关
劳动法规的保护。
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在劳务关系情境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被称为
人身损害,而非
工伤,因而可向
侵权方提出人身
损害赔偿的请求。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