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政府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前提下,依法定职权与流程可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及私人所有房产等不动产。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征收并非无偿之举,且绝不容许侵害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体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吞、挪用、私藏、截取或拖欠
拆迁补偿款等相关费用。
针对
集体土地的征收
拆迁事宜,若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方未能履行协议义务,则征收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同时,对于违法建设部分,亦可在未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
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