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国有土地补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了如下五大方面:
1.
征地补偿费;
2.
拆迁补偿费;
3.
征地规
税费;
4.退回剩余使用期限的
土地出让金;
以及5.参照
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作出补偿。
首先,关于征地补偿费。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征地补偿费是由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构成。
这笔款项的性质,实质上是在
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过程中,政府依法必须承担的一种费用。
如果存在将此费用“转嫁给”土地使用者的情况,那么在进行补偿时,就应该将其纳入到补偿成本之中。
其次,拆迁补偿费。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
拆迁房屋的行为,应对被
拆迁人进行相应的补偿安置。
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拆迁补偿费是他们因丧失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补偿;
而对于用地单位来说,拆迁补偿费则是他们为了获取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
再次,征地规税费。
征地规税费主要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建设基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等六项费用构成。
接下来,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的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费用。
当“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费,即土地出让金。
最后,按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
赔偿。
由于土地使用权在使用过程中受到各类市场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增值或贬值的现象。
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与
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在拆迁城市房屋时,应按照拆迁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