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护社会公众共同利益之需,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及流程,政府有权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组织与个人所拥有的房产以及其它不动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征收行为并非无偿,也绝不能侵犯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
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任何方式侵占这些资金。
最后,针对
集体土地的
征收拆迁问题,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后,被征收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那么征收部门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法律
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政府亦可在未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
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期满不
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
违法者承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
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
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