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地补偿事宜,需遵循当地政府部门所制定的相关政策。
由于并未设立统一标准,故此项工作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据各自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相关补偿规则。
针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占地
拆迁以及其他各类项目的拆迁问题,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且合法的补偿安排。
具体的
拆迁补偿处理方式如下:
负责作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1.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高速公路建设所涉及的土地征收补偿,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以及为取得
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以及
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