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
职业病诊断过程中,我们将全方位综合审度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涉及
职业病危害的历史接触信息和同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
病患个体的职业历程;
临床症状表现及相关辅助性检查结果等多个方面。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责任积极主动地向
医疗机构提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所必需的员工职业历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信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便更好地帮助医生作出准确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
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