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履行、预先履行及不安履行这三类
法律行为之间呈现出以下明显差异:
在同步履行的情况下,
当事人之间的
债务履行无明确的先后来序;
然而,在预先履行与不安履行两种情境下,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履行具有确定的先后来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先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义务人是那些承担后履行责任的一方,而在不安履行的情况下,行使
不安抗辩权的义务人原本应对履行债务负有更大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