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司的商业运作中,一旦实现盈利,我们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利润的分配:
首先是依据各股东实际投入的资金比例进行红利的分配;
其次,当公司有新的资金需求时,各位股东享有优先权,可以按其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进行认购出资。
关于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我们的政策是在年终结算后,提出利润的10%作为法定
公积金。
同时,我们也要求在补足公司亏损并提取出法定公积金之后,才能向各位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在此之前,如果有任何股东违反了上述规定进行了利润分配,他们需要将这些违规分配的利润返还给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