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严谨定义是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后,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为
债权人提供进行
债务清偿及分配的破产企业所有资产。
其具体涵盖的范围包括:
有形财产,如固定的生产设施(例如厂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以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材料、产成品乃至办公设备等;
无形财产,如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
商标权、
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知识产权以及各类投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
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
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