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乃是指因夫妻一方在
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破裂,从而在
离婚之时,对无过错的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和
精神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向其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之机制。
须知,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够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且仅限于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际,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向人
民法院提起
损害赔偿请求,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婚内
赔偿的存在。
对于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而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附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若在离婚
诉讼期间未能提出该项请求,则在离婚之后将无法再次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
申诉。
然而,对于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来说,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倘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她有权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