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之相关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示:
停工留薪期间原则上不应超出12个月。
2、在某些情况下,鉴于伤情严重或影响特殊因素考虑,可经由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予以适度延长期限,然而此种延期最多也仅限于12个月之内。
工伤员工在被评定
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薪酬福利待遇,转而依照本章节的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
伤残待遇。
若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则应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3、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已被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员工,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
护理费用。
生活护理费用将根据生活完全无法自理、生活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生活部分无法自理这三个不同的等级进行支付,其对应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