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境内,当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应尽可能地收集以下几类
证据材料:
首先是对于
当事人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诸如本人的
身份证件、户籍信息以及
结婚证书等;
其次为证明双方婚姻情感破裂程度的相关证据资料,其中可能包括了证明对方实施了
重婚、出轨或
家庭暴力等行为的书面证据、实
物证据以及
证人证言等。
此外,还需考虑到其他类型的证据资料,以支持您的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