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违章建筑即使历经漫长岁月,其法律地位亦无法得到认可与改变。
政府机构对违章建筑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手段,可依据完善的
证据,随时决定对违规项目进行拆除处理。
违章建筑特指那些未曾预先申报或未获审批通过、未得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开始建设的建筑;
也包括将临时性建筑改造为永久性建筑的情形。
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有权立即发布文件,限制该类建筑的施工活动,若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则将依法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