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人力资源争议
仲裁委员会拒绝接受
当事人所提出的劳动仲裁请求,则该当事人可针对此次
劳动争议事务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解决方案。
反之,若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当事人的申请,那么在收到申请之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
递交给
被申请人知晓。
此外,对于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同意受理或滞后未作处理的情形,申请人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就此次劳动争议事务提起
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