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须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正式的劳动仲裁申请;
2.当事人需以
书面形式提交该仲裁申请至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3.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若仲裁委员会认定其符合受理条件,则应依法予以受理;
4.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予以受理之后,应在同一时间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给
被申请人;
5.最终,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
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