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主动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对该行为负有
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所明确指出的第三十八条各种情况之一,
劳动者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单方决定
解约,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劳动者采取了非法手段结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同时还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的
经济损失,那么劳动者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