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为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对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这一费用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分类评估,并按照每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具体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它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在过渡期间由于临时居住环境或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之处,这部分费用会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区分处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