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补偿安置方面,
拆迁人和被拆迁方之间出现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无论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还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均应首先通过当事人提出请求,由相关级别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仅当经过行政裁定并且当事人对结果仍然存有异议时,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在法律层面上,行政裁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如果在未得到行政机关作出裁决的情况下,仅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范畴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视为普通民事案件来处理和审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