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的征收补偿事宜,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国家对于征用土地行为,针对
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所做的投资以及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适当的赔偿;
其次,对于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农民
集体土地之后,导致农业人口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陷入生活困境的情况,政府会提供相应的补助费用;
再者,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遭受损失的情况,政府也会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最后,对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政府亦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