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有关当事人对
工伤认定结果持有异议,那么他/她务必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
诉讼程序来寻求救济,之后方可提出重新认定
工伤的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在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若对复议决定仍有争议,则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对于那些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士,应自他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尽快提出
申诉。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