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建筑物因为质量问题而发生倒塌现象,那么我们的受害者朋友们就有权利向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中国的
民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当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是其他设施由于质量问题出现倒塌、塌陷状况并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起
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些建筑并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受害者朋友们完全有理由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主张其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