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法侵占
集体土地的行为,依法应由县级及以上层级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退还违法占用之土地,同时对此类违规行为施以罚款,并要求当事人及时恢复土地原始状态。
若情节严重者,触犯
刑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针对未获得合法审批或采用欺诈手段获取许可而擅自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县级及以上层级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退还违法占用之土地。
3.在我国各地区,关于
赔偿标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
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通常是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用、周转补偿费用,这两部分费用是必须要支付的,但具体的补偿金额则取决于当地的房价水平以及被拆迁房屋的折旧程度。
此外,还有奖励性补偿费用,该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非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此项待遇。
对于因
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则需要根据房屋在征收前的效益状况、停产停业的时间长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
拆迁补偿方式上,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亦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甚至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