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划定的农垦农场所辖地域征用土地时,具体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需严格依照土地原有的功能用途进行赔偿;
其次,务必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户或使用者足额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及地面附设设施与作物的补偿费用;
最后,还需要妥善安排好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若在征用过程中涉及到的是耕地,那么补偿费用应以该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作为基准,其范围应在六至十倍之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