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请求维护之
诉讼时,须遵循
诉讼时效为三年之规定。
然而,法律若另有特殊规定,则依其所定执行。
故此,我国法律所称“法律另有规定的”,仅限于对
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进行另行规定,而非对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进行另行规定。
根据本条款之精神,无论何种情形,亦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均应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唯一区别在于,在不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起算时间以及是否应中止、中断及延长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
无效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此行为即视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因此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提供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