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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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提出请求之日起开始计算;权利人提出了权利主张的,应当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这是毫无争议的,因为确认合同无效,是昭示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评价,不属于请求权行使的范畴,故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但基于合同无效所发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不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同时,原来基于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则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回转,故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系物上返还请求权。因物上返还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返还请求权亦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2)适用诉讼时效说。该说认为,合同无效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属于请求权的一种,而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即为请求权,故返还财产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要解决清楚该请求权的性质。无效合同返还请求权性质上应归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非物上返还请求权。理由有二:

其一,物上返还请求权的返还财物对象仅限于原物及原物所产生的孳息,返还的目的是使物的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的占有,回复所有权的圆满。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目的是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全部返还受损害的当事人,其返还的不限于原物及孳息,还包括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或其他利益。结合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具体情形,例如排他性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经营一方擅自将经营权转租,其转租行为无效,则转租方与受让方存在的返还义务除该经营权外,还应包括因此转租行为所产生的经营利润等。因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请求权不限于返还原物。

其二,由于物上请求权必须是返还原物,则必以原物之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所有权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则不受此限制,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得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就负有返还责任,即使原物灭失,也可以转化为货币形式进行返还。且实践中常常存在因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互负返还义务的情形,尤其是在双方互负的均是金钱义务的情况下,差额返还似乎更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时,必然返还的不是原物,而是价金的差额。

综上,将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定位于不当得利请求权更为妥当。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债权请求权,故合同无效导致的财产返还请求权当然适用于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返还财产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时,并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义务由此产生,因此,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0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依据无效合同而占有对方财产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对方返还,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一方要求返还而对方拒绝之日起算。

(3)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交付财产时合同即已无效,对方接受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无效合同订立之日起算。

(4)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既然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其合理的预期是合同有效,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其虽然不行使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但其应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请求权,如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届满日作为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上述四种观点都有所偏颇。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比较复杂,不同的案件往往存在不同的情况,故不宜“一刀切”地以某一个时间点作为标准,应当区别不同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起算标准。结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根据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不同,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可作如下区分:

第一,权利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如明显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在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应当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知合同无效而履行合同的,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此类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签订时计算。

第二,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如权利人不知道对方缺乏有效的合同履行资质的情形。此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但如果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无效的,则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要求返还之次日计算。

第三,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双方相互履行完毕已多年的无效合同,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作为一个特例加以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对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没有时效限制,即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无效合同提起诉讼,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若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开始计算,则势必会推翻已经形成多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其结果将会使法院投入大量精力去查明各种经济因素来确定返还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数额,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当事人恶意诉讼。因此,对于已经履行完毕多年的无效合同,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应自该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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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状
×××诉×××、×××、×××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又名×××。
被告(反诉原告)×××。
被告(反诉原告)×××。
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0)长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2009年12月31日诉称,其于2007年9月25日与三被告签订了一份《网吧转让合同》,自己将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以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三被告。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房租发生纠纷,三被告即诉请要求确认网吧转让合同无效。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致使自己产生巨大损失,对此三被告亦有过错。现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致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整。
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增加要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房屋租金、经营收入及电脑折旧共计1135260元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并接受网吧资产属实。该《网吧转让合同》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原告具有重大过错。另外,原告计算房屋租金与其向工商部门备案租金差额巨大,房屋租金损失不实。网吧内电脑、附属设备等资产其已原物返还原告。原告×××的网吧手续尚未正式转移,自己无法经营,故自己不存在经营收入,亦未对原告造成经营损失,故拒绝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三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要求:
1,要求赔偿其网吧转让款利息损失9388
1.42元;
2,要求赔偿其找人看管争议网吧报酬96000元;
3,要求支付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
原审查明,原告×××系原长安御风网络山庄网吧郭杜分店的投资人。2007年9月2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网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以人民币八十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位于长安区郭杜什字的御风网络山庄郭杜分店网吧。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所有执照、设备、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未涉及网吧场地租赁费的问题。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多次支付部分转让款,同时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接收原告×××网吧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如下:“今接收御风网络山庄经营及管理,接收固定资产如下:
1.电脑主机 壹佰玖拾肆台(194台)、
2.显示器 壹佰玖拾陆台(196台)、
3.柜式空调 玖台(9台)、
4.收费系统 壹台(1台)、
5.桌椅 壹批(1批)、
6.可口可乐冷藏柜 贰台(2台)、及
三、四楼电表读数。接收人×××、×××”。此后,被告×××、×××即开始自行经营,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网吧相关证照的变更手续。另查明,被告×××与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签订了一份《合伙投资协议》,协议对二人的合伙事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关于出资,约定×××以55万元人民币出资,×××以5万元出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因经营场地租赁费问题发生矛盾,三被告遂以其与原告所签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网吧转让合同》无效。2009年6月9日,本院以(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无效;
2,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三被告转让款共计718000元;
3,三被告因与原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取得的财产(以三被告2007年9月28日接收网吧固定资产清单为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
4,驳回三被告其余之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09年10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23日,三被告通过本院向原告×××移交了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电脑、附属物品等财产以及网吧场地钥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因合同无效所致经济损失。诉讼中,原告×××以长安御风网络山庄网吧郭杜分店名义自行委托陕西天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房屋租金损失以及电脑差价损失予以评估。2010年9月26日,该评估公司以其陕天泽评字[2010]第07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
1,2007年10月至2010年3月,该网吧房屋租金评估价值为410123元;
2,截至2007年9月28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2962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479180元,减值率为4
7.5%;截至2010年3月23日,该批电脑价值为50440元,与购买价值相比减少958360元,减值率为95%。另查明,2005年9月25日,御风网络山庄与房屋出租方梁小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合同租金为每年8万元,自2005年10月1日起租赁期限10年。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房屋租金90万元、电脑差价损失479180元以及三被告占用期间自己应得经营收入损失256080元,另外,原告释明其损失计算方法为房租每月3万元,计算30个月(2007年10月—2010年3月),电脑按照三年使用寿命计算,扣除残值5%,再扣除自己占用期限18个月(2006年3月至2007年9月),即为三被告造成的损失,即原价5200元×(1-5%)×[18/36(电脑使用寿命期限)]×194台,为479180元,经营损失系按照每台电脑日收入12元×194台×5个月[2007年9月28日至2008年2月25日(起诉之日)]×22天/每月,即256080元。三被告则坚持其答辩意见,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其已交转让费718000元利息损失9388
1.42元[2008年2月25日(首次起诉之日)至2010年7月19日(提出反诉之日)]、看管网吧雇工报酬96000元以及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网吧转让合同》、《合伙投资协议》、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欠条以及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业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无效,故对于合同无效所致合同各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有过错当事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法予以分担。现原告×××诉请要求三被告赔偿房租以及电脑差价损失,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对于房租损失本院结合原告×××原租房合同予以确定。对于电脑差价损失本院参照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予以合理确定。三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网吧转让款718000元利息损失一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计算期间应以本院核定为准。至于原告×××诉请要求房租90万元一节,因原告与房屋出租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明确载明房屋租金和期限,在租赁期限内房租是否变化,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而原告×××所做房租价格鉴定,只能表明当地房租市场价格,并不能证明系其具体房租损失,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之网吧营业损失,因其客观上已将网吧经营权交于三被告,自己并未实际经营,其要求三被告给付其网吧经营收入作为其经营损失,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2009年11月13日以后的利息损失,因其与执行中案款滞纳金存在冲突,故本院不予计算。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其找人看管争议网吧报酬96000元,因其在发生争议后并未向原告×××移交或者向相关部门提存,其是否愿意交付网吧意思表示并不明晰,故其要求原告承担该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故对其该反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三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自己垫付的水电费、人员工资、以及原告派人强收的营业款等费用共计4368
3.50元,因该争议已被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处理,故本院不再处理。至于三被告辩称合同无效后,应由原、被告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一节,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纳。遂判决: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致房屋租金损失、电脑差价损失等经济损失共计339590元。
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因合同无效所致转让款利息经济损失3505
2.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其余之反诉请求。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费用相抵,被告×××、×××、×××再支付原告×××30453
7.8元。宣判后,×××、×××、×××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作出(2011)西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金额增加至2135260元,但未在本院当庭告知的七日期限内补交诉讼费。
除原审查明事实外,重审又查明,在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网吧转让合同》无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中,已经认定:原、被告签订网吧转让合同时,原告方对网吧转让是否合法未尽审查义务,被告则未尽告知义务,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网吧转让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纠纷,此类赔偿请求权的成立以请求人无过错为成立要件。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因合同无效造成的经济损失、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赔偿其相应损失,均应以自己对合同的无效无过错为前提,但本院生效的(2009)长民初字第886号判决已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因双方对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所以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双方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故原告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19517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2402元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霖
人民陪审员 权铁锁
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
 
二O一二 年 六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张慧贤
我哥哥与单位发生合同纠纷,现在说是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时效,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是因其严重欠缺合同的合法性而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面。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无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
对无效合同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行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者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但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笔者对此持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1、根据《民法通则》邱条及《合同法》58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才正式产生。在此之前,不出现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情形。
2、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许多当事入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给付的当事人自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产生。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事由并未出现,故谈不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3、如果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而从合同签订之日或财产给付之日起算的话,:则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支持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后果(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法实现,这样有谁还会去主张合同无效?有关部门主动审查合同,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又有什么意义?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又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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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
返还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针对的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除斥期间针对的是指的是一种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过期,这个权利就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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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和人因为土地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是没过多久就涨价了,就后悔了,想做无效合同,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是否需要做反诉呢?
[律师回复] 在民事诉讼中,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一直以来存在极大的争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院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关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应根据合同无效不同的法律后果来综合判断,不能“一刀切”,这从最高院的判决中已得到充分的印证!

一、合同无效,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现状及争议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业内没有争议,即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确认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财产请求权的问题业内存在极大的争议,正因为如此,2008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对合同无效后涉及的财产请求权作出相应的规定;2010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但最终因争议过大,无果而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但,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关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就列出了三种方案:
方案
一、合同无效,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方案
二、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方案
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前款之外其他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以说,这三种方案就是当前业内关于合同无效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三种不同观点,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涉及到具体的案子全凭法官的主观理解,因此造成大量的同案不同判。
二、合同无效,对于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无效后发生三种法律后果:
其一是返还取得的财产责任,比如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则一方返还购房款,另一方返还房屋;
其二是不能返还情形下的折价补偿,比如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的履行行为己固化于建设工程中,无法予以返还,参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予以结算。
其三是过错损失赔偿责任,该责任可能与上述两种法律后果结合使用,也可能单独适用。
笔者认为,合同无效后,对于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应根据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综合判断: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1、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返还财产的,这类合同纠纷主要指向具有具体标的物的合同纠纷,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相关标的物需要依法返还,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当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则丧失房屋的所有权,卖方则有权请求使系争房屋回复登记至自己名下,也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才知道需要返还财产,而且返还财产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因此,在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要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1)民监字第80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本案中,陈添、陈子建和黄英笑起诉的主要请求是确认《协议书》无效以及返还房屋,该请求并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此,陈亚康、刘胡宇清关于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点评:从最高院该份判决可以看出,对于主张财产返还的案件,合同无效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合同无效后,需要折价补偿的,这类案件往往指向建设工程类合同,比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笔者认为这类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这类往往是当事人主张债权请求权,而且在合同没有被确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尤其是建设工程类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往往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作为主张工程款请求权的一方,在相对方未按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情况下,就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而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
因此,笔者认为,这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主张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09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中,中建六局一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郭立新,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中建六局一公司与郭立新签订的施工协议无效。至于郭立新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6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中建六局一公司欠付工程款,郭立新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在中建六局一公司诉富亿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建六局一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工程延误交工增加费用,包含郭立新施工部分工程的价款、利息及损失,中建六局一公司认可郭立新参与了该案诉讼,郭立新参与诉讼表明了其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而且,中建六局一公司在该案上诉中关于其与郭立新不存在分包关系,没有债权债务关系,郭立新无权向其主张工程款的表述,表明中建六局一公司已经知道郭立新主张涉案工程价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郭立新向中建六局一公司提出债权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点评: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该份判决判决书的主文阐述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无效后,债权请求权的案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该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已。因此,对于本人代理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合同无效,对方主张设计费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然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近10年的时间,当然已过诉讼时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3、合同无效后,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因此,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只有在此时,作为相对方才知道相应的权利被侵害,享有的主张损失赔偿权利。因此,基于无效合同要求损失赔偿,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文:吴取彬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相关案例支持:
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威豪公司与北生集团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威豪公司才享有财产返还的请求权,故威豪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点评:该判决非常明确的表示,对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问题,其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诉讼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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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不一定要退还彩礼。最新民法典对婚姻无效能否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作出规定,若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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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要打官司,他之前的合同无效,财产涉及到的比较多一些,咨询下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诉讼时效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
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民事案件
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下列案件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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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的合同无效了,我想问问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无效合同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目前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合同未被确认无效时,并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义务由此产生,因此,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20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2)一方依据无效合同而占有对方财产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权利人可随时要求对方返还,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一方要求返还而对方拒绝之日起算。
(3)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交付财产时合同即已无效,对方接受财产缺乏法律依据,故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时效应从无效合同订立之日起算。
(4)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未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既然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其合理的预期是合同有效,双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其虽然不行使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但其应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请求权,如不行使任何请求权,只能说明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应以双方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履行期届满日作为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第
一,权利人明知合同无效而故意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如明显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等法律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在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应当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明知合同无效而履行合同的,从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角度出发,此类绝对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在诉讼时效上应严格限制,其起算点应从合同签订时计算。

二,合同签订时,权利人并不知道合同存在无效情形而作有效合同履行的,如权利人不知道对方缺乏有效的合同履行资质的情形。此时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开始计算。但如果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权利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合同无效的,则诉讼时效则从权利人要求返还之次日计算。

三,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且双方相互履行完毕已多年的无效合同,其返还财产请求权应当作为一个特例加以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对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没有时效限制,即使时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无效合同提起诉讼,法院也得受理并予以确认。在此情况下,若将返还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开始计算,则势必会推翻已经形成多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违背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其结果将会使法院投入大量精力去查明各种经济因素来确定返还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数额,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对问题无效合同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的解答,请参考以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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