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之后,若其伤势经过治疗得到了相对稳定的控制,但仍旧对身体机能和劳动能力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那么该劳动者或其雇主应向所在地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填写一份详尽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格,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会对劳动者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与鉴定,并在得出鉴定结果后的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地传达给受伤劳动者及其雇主,同时也会抄送给当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