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竞业限制协议时,请留意以下关键事项:首先,应当界定明确竞业限制的受限主体范畴。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员工都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而仅仅限于那些对公司核心业务机密有深入了解并掌握的特定员工群体。其次,是对于竞业限制范围的正确认识和把握。这份约束应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共同商定确立,但其内容却不能违背法律、
法规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再者,关于竞业限制年限的明确设定也是重要环节之一。这个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绝不能逾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界限,同时也应当严格控制在两年以内。《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