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社会保险费缴纳方面的
纠纷时,其性质属于
劳动争议范畴,因此,
符合条件者可申请通过劳动
仲裁来寻求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各方
当事人若有意愿自行协商解决但又未能如期达成共识或即使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亦未履行相关约定的,此时,则可以向包括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在内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申报;对于那些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是尽管已达成调解协议仍未履行的情况,已然具备相关资格的公民可以向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针对仲裁裁决结果仍旧持不同意见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除了特定情形以外,均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企业与
劳动者确立
劳动关系之后,强制性地对于员工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形成了法定的责任义务,如有未能依照规定实行的情况存在,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
违法现象。因此,假如被发现所在单位长期以来并没有按照规定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妥善处置:首先,可以及时向本地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费监管机构如实反映相应情况,以进一步确定能否进行
社保费用的补纳操作。其次,倘若经由社保机构认定实在无法进行诸如社保补纳之类的操作,那遭受损失较重的员工便可向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请。此外,经过
劳动仲裁程序仍然无法获得满意结果的员工,可继续移步至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
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员工能够主张的权益仅限于补偿所受损失,而非要求企业补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负责
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