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即在商业活动环境下,经营者及其他相关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实施违反公平、诚信等公认商务道德原则的行动,以此争夺商业交易机遇或者试图破坏其它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从而对
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进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中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节,对于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定义与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混淆行为(模糊商誉)、强迫买卖的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低价倾销的行为、搭配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当
有奖销售行为、肆意诋毁其他企业商誉的行为,以及在招标
投标环节中存在的串通背信行为。
在不正当竞争的过程中,其他市场主体往往会因为不正当竞争手段而遭受权益受损,比如
财产损失、企业形象地位下降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