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常见一式四份,由
拆迁方、被拆迁方、拆迁公司以及当地拆迁管理机构(即
拆迁办公室)各自持有一份。
若签署之拆迁补偿协议不幸丢失,可至所属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携带
身份证以及拆迁补偿协议中所列被
拆迁房屋的
房产证复印件等具有说服力的文件资料,前往当地拆迁办公室,或者向其直属上级机关申请借阅复制一份副本。
房屋征收系指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施行公平补偿后,展开的一项强制性交易的
行政行为。
此举须立足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与给予公平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特别需要且已给予
土地使用权人适当补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预先收回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
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流程极其严格,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制订并公布
征地补偿安置计划等等。
一般而言,房屋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方面,基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房屋征收时,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即丧失;
另一方面,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制拆除,依据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