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未经合法许可自行更改国有
土地使用权用途的行为均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范。如确需对
国有土地进行用途变更的,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申请办理手续,不得将此项权利作为个人擅自变动土地使用性质之依据。对于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须在经过国土资源部門的明确同意后,再提交至原核准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最
终审批。若是涉及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转变,其审批程序亦与前者大同小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