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颁布了
征地通告之后,任何在预定征收土地上曾经进行过抢植、抢种或抢建作物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都无法获得征地赔偿。
这样的情况在全国各地的征地
拆迁过程中频繁出现。
根据2004年的《国家土地资源厅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与安置制度的指导性共识》所述,在
征地程序正式报送审批之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将预定征地的用途、地理位置、
赔偿金额以及安置方式等信息传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若在告知后仍旧抢植、抢种或抢建农作物,以及搭建临时设施,那么在征地时这些作物及设施将统一不予赔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