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拆迁补偿协议可能无法签订:
首先是当补偿方案明显缺乏合理性时;
其次,若是在没有填补任何问题细节的情况下完成的拆迁补偿协议也是不可接受的;
再有就是当协议中的一方并非适当的征收主体时;
最后,如果在协议中对补偿事宜解释不够明晰,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应被视为无效。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人按照该
法规所确定的原则,就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各种事项在内的补偿方案进行协商谈判,这些事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时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搬迁费用、暂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所产生的损失、迁出期限、过度形式以及过度期限等等。
一旦补偿协议正式签字生效,其中一方若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则另一方可依法提起
诉讼追究其
违约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