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拖欠工程款诉讼主体的确立过程如下:首先,如果在建筑
工程合同进行转包之后产生了拖欠工程款项
纠纷的情况下,前提是在转包过程中已经过发包人的同意,那么应该视为法律中所述的“合同转让”行为,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把实际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列为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而发包人则需作为被告,至于原有的合同
承包人,不必被列为
当事人。其次,若在建筑合同转包时并未取得发包人的同意,那么实际从事建筑施工工作的人员就应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而原有的合同承包人则需要承担被告的角色。通常而言,发包人不作为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根据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提
起诉讼需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1)原告需为与该案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普通自然人或者
企业法人等组织;(2)需提供清晰明确的被告
身份信息;(3)所提出的
诉讼请求必须有着切实的事实依据以及合理的道理阐述;(4)整个事件必须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的普通
民事诉讼的范畴之内,同时也需要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的法定
管辖区域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