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并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只有当雇佣双方具备商业机密时,才有必要进行相关协议的制定。倘若用人单位并未涉及到相关领域,那么原则上来说并不需要签订如此性质的协议。为了确保劳资关系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具有自由平等的协商权利,他们可以选择在订立的
劳动合同时,纳入竞业限制这一事项作为其中的条款之一。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规定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中的高层管理者、高端科技人才以及肩负保密责任的其他职员等特定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