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所谓“
帮信罪”的移送检察院并非是对相关人员加以定性判定一个人有罪与否的过程,只有法院才具有此项权力。
其次,虽然所有案件都会向检察院转移,但并不代表最终必定面临
刑罚施加;
相反的,经过检察院的深入审核,对于那些发现不存在
犯罪或
犯罪情节轻微的个案,也可能做出不
起诉或免除起诉的决策。
而关于案件向检察院转移后的判决流程,通常而言,从
犯罪嫌疑人被
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这一过程大概需要持续二至三个月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有权对
现行犯罪者或者严重具嫌疑者实施刑事拘留措施。
对于
被拘留的人,应在
拘留结束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严格的讯问程序。
对于公安部门认定需要
逮捕的拘留人员,应在拘留结束的三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查并获得批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等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公安部门所向上级汇报的逮捕行动请求可适当延期,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为止。
在具体实践操作层面,当接到公安部门的逮捕申请之后,人民检察院必须在七日内对此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
若未获得批准,公安部门应在收悉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拘留人员,同时将相关执行情况实时通报给检察机构。
针对需要继续深入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个案,依照法律
法规,检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要强调的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若在此期间未能完成侦查工作,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并获准延长一个月的
羁押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
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
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是否适用
缓刑等提出
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