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政府批准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在进入销售阶段之前必须符合以下诸多特定条件方能进行预先销售:首先,必须全面支付完毕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取到正式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必须持有由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次,按期提供给预买者的准予销售的
商品房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货币总额且已经精确制定了施工的具体进度安排及完整的竣工和交付日期;最后还需向县级以及以上级别的政府房屋与土地管理局进行必要的预售登记手续,并获取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