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刻意隐瞒已
抵押房产的实情,导致交易的顺利进行,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
欺诈行为。基于此原因而订立的房屋
销售合同,受害方即买方有权向
司法部门申请
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限定效力;同时主张开发商须返还已经支付的
购房款项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同时还应承担额外
赔偿金责任,以此追究开发商
履行合同义务的疏忽和不当之处。关于
商品房的抵押手续,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之一。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所谓在建工程抵押,即是为了获得在建工程所需后续资金而以合法手段获取的
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作为保障;通过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其设定抵押,用来向贷款银行彰显
偿还贷款的坚定决心和可靠
担保。总而言之,若开发商因投资失利或其他特殊情况出现资金短缺现象时,便可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进行抵押借款,而且在此情形下,这些涉及抵押的房产仍然有权利对外出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