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
非法行医罪的
立案标准具体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在实施非法行医行为过程中,若导致甲类传染病在社会上大规模地扩散传播、弥漫不清,甚至存在着病毒、细菌进一步传播扩散的潜在威胁时;第二,在执行非法行医行为过程中,若是采用了质量低劣或
违法违规的药品、医疗器材,既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益,又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隐患;第三,若医务人员在过去曾因为非法行医而受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并达到两次以上,但仍继续进行此类
违禁行为的,也应视为满足立案标准;最后,除开上述情况外,实践中还可能出现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若达到某一严重程度也可构成此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