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到
非法行医行为的
立案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此类行医活动已经导致甲类传染病在人群中快速传播和流行或存在这种风险;
(2)根据
伤情鉴定,实施行医行为之后导致就诊人轻度残疾以及器官组织受损以至于产生了一般性的机能障碍,或者是中等程度以上的残疾并且器官组织受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机能障碍甚至是死亡;
(3)在此之前已经因为类似原因被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过两次
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行为的;
(4)除此之外,如果存在其他信息明显表明其行为恶劣且
情节严重时,也将面对
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