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含以下七种基本形式:
1.混淆行为,这种行为特指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经营者,通过各种各样的不诚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进行
虚假标识、描述或承诺,或者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去推广自身的商品或服务,从而误导了
消费者或是用户,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甚至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虚假宣传,这是一种特殊的
违法行为,通常表现为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如广告和其他传播途径,对产品的品质、功能、成分、用途以及产地等方面进行带有误导性质的宣传,以达到诱人上当的目的;
3.
商业贿赂,这种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换取交易机会,背地里向交易对象的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够对交易产生影响的相关人员赠送财务或其他好处,以此来谋求自己的私利;
4.
侵犯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开披露,或擅自使用他人
商业机密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
5.低价倾销,有些商家会利用这种手段破坏市场竞争,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达到了独占市场份额的目的;
6.不正当
有奖销售,这种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以提送奖励(如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义,实际上却采用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用户的利益,甚至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7.诋毁商誉,这是指经营者恶意捏造、散播不实谣言,损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此来削弱后者的市场竞争力,而商誉为社会大众对于市场经营主体的全面性及积极性的整体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