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的定义是什么
1.所谓竞业限制,乃指用人单位针对那些被赋予保护其商业机密使命的劳动者在签署雇佣合同时所作出的约定条款,同时在知识产权拥有权以及技术保密协议上也会加以规定。即,要求劳动者于离开甚至结束与其所在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之后,在长达特定期间之内,不得在制造同类型产品、运营相同业务或存在其它竞争关联的其它用人单位中担任职务,更不能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同产品或者从事相同性质的业务运营活动。至于制约期限的长短,应由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初便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对于劳动者在签订雇佣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而言,它们属于延迟效力条款,即只有当劳动合同中所有其它条款的法律拘束力宣告终结之后,这些条款方可正式生效。
3.若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过程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他们必须同时就赔偿经济损失的事项达成共识。当用人单位决定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而关于该项经济赔偿的标准及金额,则可由相关方自由商定。
4.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同时也需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与范围。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不允许再度约定任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
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是否该一式两份
确实如此。
若未签署竞业禁止条款,员工在离职之后,从事与原岗位相似或同类产品、业务相关的职务或活动,前雇主将无权寻求经济补偿。
然而,若企业愿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竞业限制条款进行规定,当劳动者违反这一限制约定时,他们必须依照承诺向企业支付相应的违约责任。
继而,保证人在履行责任后,如非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他将有权在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展开追索,享受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但是,在此过程中,保证人不能因此行为损坏债权人的权益。
自第三方取得债务人的法定地位后,他将替代原来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负担者;
原债务人则从此解除与债的关系,而由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还款义务。
此后,如果第三方未能履行此项债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继续进行偿还,他们唯一能要求得到的仅为由第三方所导致的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同时,原债务人无需对第三方的偿还能力负任何的反担保责任。
在并行的债务承担得以有效成立之后,第三方将会被纳入到债的关系之中,承担新债务人的角色,与旧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
然而,在当事人已事先约定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应尊崇其约定,以确保公平性。
如果第三方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或是请求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竞业限制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在竞业限制协议之中,应当明确规定雇主有对员工支付补偿金这一责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参照,竞业限制期间内,如雇主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则将背上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和给付方式,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予以商定。如未能在此类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一旦员工完全遵守了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他们便有权向雇主提出要求,依照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最近过去的十二个月平均薪资之30%来支付每月的经济补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在长达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能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那么员工们有权采取行动以解除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即使在此之前,该项竞业限制规定保持其原有效力。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机密,与员工签订的约束条款。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原单位竞争的业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且需约定经济补偿。违约方需承担明确责任,不可再约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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