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工程
承包协议只能由具备相应资质与条件的
企业法人进行签署,而非个体自然人所能胜任的角色。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此类合同的承包者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
营业执照以及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资质证书。
此外,还需要严格遵守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内承接工程项目的法律规定。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自然人显然无法直接成为工程
承包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