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
法人代表在合同上加盖其印章通常被视为合法有效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双方
签署合同且在上面留下签字或者盖章的痕迹,那么这一份合同就被视作符合法律规范而正式成立。
这份已然建立的合同,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具备了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在双方
当事人共同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亲笔签字之后,本合同才会生效",这时候仅仅有企业(
法人)公章而缺乏法人代表签字的话,那么我们需要知道此合同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的具体条款——第四百九十条所述,凡当事人采用以合同书形式进行文书订立的合同,在所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下拇指指纹的时候,这份合同才能真正意义上地成立起来。
也就是说,在签字、盖章或者按下拇指指纹之前,即使其中一方已经负起了主要的责任义务并且另一方也予以接受,但在此情况下,这份合同仍然处在待定状态。
至于法律、行政
法规要求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来订立,或者是当事人个人自行约定合同需要采用
书面形式加以订立,只要其中一方向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给予相应的接收,那么这个具体的合同同样会被认为是有效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