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当中,
抗辩权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具体地指代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合同的签约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根据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和处理。
其中抗辩权的核心内容,就是在满足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合同当事人的某一方能够站在对方的角度,审视自身的履行请求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提出
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予以暂时性的拒绝,以此来保持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具体来说,抗辩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双务合同中,明示互负义务的任一方,如果认为另一方没有完全履行义务,就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身履约的请求;
其次是
先履行抗辩权,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如果未能如期履约,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最后则是
不安抗辩权,这一种抗辩权主要用于解决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其提供了
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可能无法或者不愿履约,从而导致自身的权益受到了威胁和损害的问题,因此在对方尚未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没有提供足额
抵押物的情况下,拥有这一权利的一方可以暂时性地暂停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