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必须明确指出,任何时候都有后悔的余地。当员工遭受
工伤之后,倘若用人单位并没有将相关情况报告给上级有关机构,或者也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此时所达成的协议无疑将被判定为无效。在这种情形之下,员工依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以及
伤残鉴定,随后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予以重新核算
赔偿数额。然而,
赔偿金额中须扣减此前已支付的部分,以确保公平合理的法律赔偿原则得以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