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自
债权人了解或理应清楚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之内实施。
而自从
债务人生效行为之日起达到五年仍未行使撤销权时,此项撤销权则自动失效。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范畴,即只适用于债权人已经清楚了解或应该了解撤销事实的情形;
同时,其起算是以债权人已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作为起点,并不受法律中关于时效的中止、暂停或延长等特定条件的制约。
其次,对于"五年"的期限,则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未曾了解到撤销事由的状况下,其起始计算时间为特定债务人生效行为发生的确切日期,同样不受时效中止、暂停和延长规定的约束。
在此设定期限之下,实际上可以被视为撤销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个固定截止期,只要在此期限之内未能积极行使合法权益,那么无论在后续处理过程中出现何种状况,均将会导致相关权利自行消失。《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