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
医疗事故的认定及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当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导致了患者身体上的伤害或者损失时,患者或其
家属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并以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
赔偿的主要依据。
在此类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有权申请获得以下费用在内的赔偿:包括治疗费用(
医疗费)、因病
误工支付的
工资损失(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的护理报酬(
陪护费)、因
伤残而导致的生活津贴(残疾生活补助费)、购买残疾辅助设备所需的费用(残疾用具费)、往来医院所产生的
交通费用(交通费)以及在医院内必须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等等。
然而,实际赔偿总额度与每个项目对应的限定值却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详细评估与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