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定金罚则能否在双方
当事人的协定中予以豁免,其答案为肯定。
然而,这需满足两方面条件,一是双方确实对该等事宜有明确的意愿表达,即该约定必须基于真实的自愿行为而作出;
二是所设定的责任范围不应违背
法律强制性规范及社会普遍认同的良俗准则。
然而,如果定金罚则被完全剔除,可能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加大。
当合同双方未能兑现条款承诺或未按照预设的方式履行义务时,将失去
定金担保的有力支持。
根据我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另行约定向对方支
付定金,以此作为
债务的
保证。
定金协议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正式生效。
定金的具体金额可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然而,总的来说,该金额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的部分将不会被视为有效的定金。
若实际交付的定金超出或不足于约定金额,都应被视为对原定金金额的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